2006年8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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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可否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英先生问:
  某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国税登记,国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该企业到期仍未改正,国税局遂根据税法规定对其进行罚款。但该企业称其此前曾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地税登记而被罚款,国税局若再对其罚款就是对同一违法事实的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请问:国税局可否再对该企业进行罚款。
  本报作答: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而该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分别办理国税和地税登记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对该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看来,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就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